廣州中介收買有銀行職工 非法騙領公積金近7千萬
廣州中介收買有銀行職工,非法騙領公積金近7千萬
事涉某銀行公積金審批員、某出租屋管理中心管理員 兩人分別收“好處費”8萬余元、1萬多元。
“不買房、不租房、又想拿公積金的,我司均可幫您辦理公積金提取業(yè)務”、“不成功不收費”……自2010年開始,一犯罪團伙在廣州大街小巷派發(fā)非法套取公積金的“牛皮癬”廣告,并在報紙上刊登提取公積金咨詢廣告,以此招攬“客戶”開展非法提取公積金業(yè)務。同時,還拉攏、收買銀行工作人員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員,為其非法提取公積金提供便利。
當“客戶”上門后,該團伙通過虛構的購房或租房資料,帶領“客戶”到銀行提取公積金,從中收取“中介費”。截至今年4月份,該團伙共為“客戶”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1470宗,非法提取總額共計人民幣6942萬余元。昨日,涉案7人在黃埔區(qū)法院過堂受審。
刊登咨詢廣告 招攬客戶后虛構資料代提公積金
在廣州工作近8年的王某,個人公積金賬戶上已有6萬余元存款,但因為沒買房,也沒有租房,王某根本拿不出這筆錢。2011年4月,廣州某報紙上刊登的一條廣告讓他眼前一亮——代提公積金。
5個月后,王某決定找對方幫忙提取公積金。電話接通后,對方工作人員自稱姓陳,實際上,此人姓名叫秦某堅。
通過電話交談,秦某堅詳細詢問了王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說先要查驗王某公積金賬戶內有多少錢,還要求王某自行回單位財務部門拿一份公積金領取表格。其實,秦某堅是想核查王某是否已被列入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黑名單”,如果王某曾經(jīng)違規(guī)提取公積金而被列入黑名單,就算造假也無法提取。
秦某堅將王某的身份資料發(fā)送給某銀行天河支行的一名公積金審批員李某榮,經(jīng)查詢,李某榮告知秦某堅,“王某公積金賬戶上有六萬多元,可以提取。”
隨后,當秦某堅向王某說出其公積金賬戶上有六萬余元時,王某對他的能力深信不疑。秦某堅還講明需按提取公積金總額的9%收取“中介費”。
秦某堅按照王某的個人資料,偽造了假結婚證、假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等資料。等這些假資料備齊后,秦某堅約了王某在長堤見面:“你要熟記結婚證上‘妻子’的名字,也要記住你購買房屋的面積、地址以及小區(qū)名稱,如果銀行有人問,你必須能答出來?!?/font>
王某熟記了房屋“資料”后,兩人來到銀行網(wǎng)點提取住房公積金。成功提現(xiàn)后,王某按約定向秦某堅支付5400元“中介費”。據(jù)悉,從兩人剛開始接觸,到成功提取公積金不足一周時間。
非法提取1470宗 累計提取公積金6942萬余元
通過上述作案手法,以秦某堅為首的團伙,自2010年始至今年4月份,共涉嫌為他人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1470宗,非法提取總額共計人民幣6942萬余元。其中,秦某堅涉嫌非法提取97宗,非法提取金額共計人民幣261萬余元。
今年2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jīng)審核發(fā)現(xiàn),有大量人員通過他人偽造的購房合同和租賃合同,騙取套取高額公積金,遂向警方報案。今年4月中旬,警方先后將以秦某堅為首的涉案7名嫌犯抓獲歸案。
每單業(yè)務抽取8%~10%不等“中介費”
昨日下午,本案在黃埔區(qū)法院開庭審理。面對檢方指控,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
整個庭審過程中,秦某堅表現(xiàn)得異常輕松淡定,還一度微笑著與其他幾名被告人交頭接耳。秦某堅雖“認罪”,但對具體犯罪數(shù)額有異議,聲稱“肯定沒有檢方指控的那么多,自己掙了多少還是有數(shù)的”。
至于為什么要開展非法提取公積金業(yè)務,秦某堅表示,自己曾是廣州某房地產(chǎn)代理有限公司人員,也當過二手房屋中介經(jīng)紀,從而知道“同行早就有干這業(yè)務的”,加上自己認識銀行內部人員和出租屋管理員,就公積金提取存在的一些漏洞有所了解,為此在失業(yè)后,自己開始涉足代提公積金這項業(yè)務,每單業(yè)務自己從中抽取8%~10%不等“中介費”。
利益鏈條
據(jù)秦某堅供述,其余6名被告人中,有4名被告人是自己的親戚,主要負責幫忙帶“客戶”去銀行提取公積金,但秦某堅強調,他們完全不知道“客戶”提取公積金的資料是虛構的,都是自己先找人偽造好資料再交給他們,自己沒有向他們說明資料是假的。至于如何分配4名被告人工資,秦某堅供述,“每做成一單給100元”。
為順利提取公積金,秦某堅還拉攏、收買銀行工作人員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員。據(jù)秦某堅供述,他在做房屋中介經(jīng)紀時,與某銀行廣州某支行住房公積金審批員李某榮相識,秦某堅為保證能順利提取公積金,找到李某榮,請他幫助。起初,李某榮還有些猶豫,但經(jīng)不住金錢的引誘,被拉下水。李某榮利用職務之便,審核通過虛構的提取人資料,這也成為他的生財之道。每次成功提取公積金后,秦某堅按每筆提取公積金總額的2%或者事先約定數(shù)額支付給李某榮作為“好處費”,自2011年5月至今年4月期間,李某榮共收受秦某堅賄送的“好處費”8萬余元。
此外,黃埔區(qū)某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出租屋管理員梁某妹,涉嫌向秦某堅出售租賃合同,每提供一份租賃合同,秦某堅給其100元“好處費”,共計出售166份租賃合同。
據(jù)悉,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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