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
各會員單位:
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現(xiàn)發(fā)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試行)》”),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試點期間,證券出借人僅限于機構投資者,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定價交易。本所暫不接受約定申報,暫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請各會員單位根據(jù)《實施辦法(試行)》做好相關業(yè)務和技術系統(tǒng)的準備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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