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5 08:30: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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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區(qū)某村原村支書倪玉杰將公家土地出租的部分租金8萬余元截留,為自家購買了一輛捷達車。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倪玉杰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現(xiàn)年43歲的倪玉杰自1999年起擔任通州區(qū)漷縣鎮(zhèn)小屯村黨支部書記,還兼任過該村村主任。2000年4月,他因毆打他人被治安拘留7天。
2013年7月31日,倪玉杰被羈押。檢方指控,2012年10月11日,倪玉杰利用擔任小屯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村3名村民流轉給小屯村集體的土地19.5畝出租給王某、譚某,并要求譚某將租金58.5萬元轉入倪玉杰個人賬戶。后倪玉杰未將土地租金交給村委會,并于2012年10月13日使用其中的8.2萬余元為自家購買捷達轎車一輛,戶名為倪玉杰的妻子。
受審時,倪玉杰認罪,其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代為退賠贓款。
對于58.5萬元租金為何沒有進入村集體賬戶,倪玉杰在法庭上解釋稱:“當時會計不在,我就讓他們把錢直接打到我自己的卡里了?!睂τ谟霉钯I的捷達車,他稱村委會有時也會使用。
倪玉杰還稱,除了涉案的8萬余元,其余大部分錢款被他用于村委會的合同履行和欠款償還。而他公款私用的行為很快被紀委發(fā)現(xiàn)。紀委找倪玉杰談話核實后,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檢方認為,倪玉杰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本村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構成坦白。
倪玉杰當庭悔罪,“我對不起政府培養(yǎng)和村民信任,希望法庭能夠對我從輕判決?!逼滢q護人認為,倪玉杰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愿意退賠贓款,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倪玉杰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倪玉杰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倪玉杰構成自首等意見,經(jīng)查,倪玉杰系被動歸案,不具有到案的主動性,不是自動投案,故不構成自首,本案也不適宜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處倪玉杰有期徒刑2年6個月,已退至法院的贓款發(fā)還通州區(qū)漷縣鎮(zhèn)小屯村。在案扣押的涉案捷達轎車則發(fā)還倪玉杰。(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