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1 07:10:00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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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作證套牌“為辦案所需”,私車套牌肇事因此未處罰。事發(fā)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獲賠。套牌車主為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質疑刑偵支隊出證明為肇事方開脫。昨日,大河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事件】
“警方辦案套牌車”被私人開出肇事
前天,大河報記者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秦永民律師發(fā)布的一條微博,這條微博說:“2012年4月20日,安陽的劉明芳被車撞倒,交警查實是私車套牌,后安陽刑偵支隊證明該私車合法套牌,稱辦案需要。經查車主、司機均非警察,車主系該支隊一民警之子。醫(yī)院診斷受害人左下肢神經元性損傷……”
昨日,通過秦永民律師,記者和42歲的劉明芳取得了聯(lián)系。她說,她是安陽紗廠下崗工人,現(xiàn)租住在安陽市區(qū)。2012年4月20日8時許,在安陽市洹濱北路三巷交叉口處,黃某駕駛套牌車號為豫CZ0155的帕薩特轎車,由洹濱北路北側停車位向南進入道路時,與劉明芳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劉明芳受傷,車輛及衣物受損。劉明芳說,她被醫(yī)院初步診斷為:“腹部閉合傷,至今她仍在醫(yī)院治療,無法下床活動。”
安陽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二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稱:“一、黃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道路未讓道路內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違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關于‘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劉明芳無責任?!?/p>
【交警】
刑偵支隊出證明稱套牌為“辦案所需”
劉明芳說,雖然交警支隊認定黃某負全責,但警方卻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對駕駛套牌車輛的黃某“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边@是因為交警準備處罰時,駕駛員黃某卻拿出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這導致交警支隊未對駕駛員黃某和車主耿某進行任何處理。
對此,安陽市交警支隊負責此案的趙鵬亮警官昨日接受大河報記者采訪時說,事發(fā)后,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為此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稱:“因辦案需要,2012年4月18日,我單位將牌照為豫E01856帕薩特轎車(銀灰色)的牌照套用為豫CZ0155,特此說明。”
趙鵬亮說,這輛車是黃某駕車肇事,黃某和車主耿某都不是刑偵支隊的人,耿某之父是刑偵支隊民警,“駕駛套牌車的確該進行行政處罰,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證明?!?/p>
【進展】
受害人至今未獲肇事方賠償
“到現(xiàn)在都大半年過去了,除了保險公司支付一萬元醫(yī)療費外,上述三家一分錢都沒賠償我?!闭f起自己的困窘,劉明芳幾度哽咽。
劉明芳說:“我們找過肇事司機和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但一直聯(lián)系不上車主,我們希望能先墊付一部分搶救費,但他們都無情拒絕?!?/p>
昨日下午,記者以劉明芳親屬的名義,電話采訪了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負責紀檢的王國勝(音)和駕駛員黃某。王國勝說他手頭有事正忙著,隨后以“此事說來話長,不是一句兩句就能說清的”為由掛斷了電話。
黃某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并非他不愿掏錢,而是劉明芳不愿給出一個一次性了結的賠償方案,因為說不清咋賠償,他覺得沒法賠償,暫時就沒拿這個錢。
記者問黃某:“你開的是耿某的車?”黃某說:“行車證雖然打的是他的名,但這不關人家的事兒,這是我借人家的車,我開的車,照我的頭,我也沒說不認賬。”
【疑問】
駕駛人能因一紙證明免受處罰?
趙鵬亮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說:“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證明。”
對此,記者問他:“能因這個證明免責嗎?”
趙鵬亮:“當時給領導匯報了,領導說既然刑偵支隊承擔這個事了,就不再處罰了?!?/p>
記者:駕駛者黃某非辦案人員,能因此享受豁免權嗎?
趙鵬亮:按照交通安全法,應該對駕駛人拘留,但目前查不清是誰偽造的車牌。在這種情況下對個人處罰不合適,黃某本人也不是車主,開的是別人的車,現(xiàn)在處罰誰都不合適。
對此,河南千業(yè)律師事務所劉濤律師認為,在該案中,駕駛人要想免予處罰,必須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該車是刑偵支隊的確因辦案需要,由警方必須實施的套牌行為。2.駕駛套牌車的人必須是辦案人員,而且是在辦案過程中使用該車。
而駕駛人黃某明顯不滿足上述條件,警方應該按照交通法對其進行處罰。(記者溫中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