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06:48:00 來源: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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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網(wǎng)訊(記者 沈春梅 實習生 張毅)“事實,改變不了。”7月18日上午,吳春霞在電話中告訴東方今報記者,面對下午和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之間的二審開庭,她雖然有一點壓力,但對勝訴還是有把握的。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7月16日,周口農婦吳春霞因為上訪問題,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強行送進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療132天。出院后,吳春霞將該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院一審判決吳春霞勝訴,公安局不服上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回顧
開庭中被強行帶走
后送精神病院
吳春霞是周口市川匯區(qū)一名普通婦女。2003年,吳春霞開始信訪,反映同村一村民組長有經(jīng)濟問題和計劃生育問題;同年,吳春霞和丈夫李某的關系惡化,“孩子被李某奪走”。吳春霞從村委會告到省婦聯(lián),最后跑到北京民政部。
吳春霞訴稱,2008年7月16日,她與李某因離婚再次對簿公堂,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機構改革前為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xù)的情況下,直接沖進法庭將她帶走并拘留十日,“理由是當年4月28日,吳春霞到北京天安門地區(qū)進行非正常上訪”。
從拘留所出來后,吳春霞又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132天。住院期間,吳春霞被勒令“禁止外出,禁止探視,不準接打電話”。出院后,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個說法。
維權
起訴公安局行政違法
農婦一審勝訴
2009年,吳春霞將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參與送治的周口市川匯區(qū)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終審判決小橋辦事處及河南省精神病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賠償15萬元。
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將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
2013年5月6日,一審法院周口市中院判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參與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5月17日,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理由是沒有證據(jù)證明公安局實施了送治行為以及超過了訴訟時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