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法庭沖動吃下證據 拘留10天罰款1000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被告郭笛(化名)因在庭審中吃下證據被法院依法拘留10天,并處罰款1000元。原告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其依法應當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代價。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被告郭笛(化名)因在庭審中吃下證據被法院依法拘留10天,并處罰款1000元。
據了解,被告郭笛系新密市超化鎮(zhèn)人,因其所居住的房屋被當地煤礦塌陷,2015年4月4日,郭笛和其他兩人便委托張強出面協調房屋賠償事宜,并給張強出具了委托書一份,后雙方因代理費用問題發(fā)生糾紛,張強訴至法院。
庭審時在對證據質證的過程中,被告郭笛突然將張強提交法庭的唯一證據原件(其為張強出具的委托書)撕碎并吞入口中咽下,經法院工作人員批評教育,郭笛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解釋說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聽了張強的陳述,感覺與事實不符,太過氣憤,失去理智做出了不當之舉,現在很后悔,不該那么沖動。
法官介紹:因為郭笛的行為屬于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告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其依法應當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代價。
新密播報 孫浩
通訊員 韓新遠 高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