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徐曉艷 李楠)鄭州市管城區(qū)法院公布了一些勞動維權典型案例,其中,鄭州一商貿公司不給員工簽訂書面合同,經法院調解,最終賠償員工兩倍工資。
五一節(jié)前的4月26日上午,鄭州市管城區(qū)法院30余名法官來到鄭州南劉莊安置新區(qū)工地,開展針對農民工如何維權的法制宣傳活動。截至目前,該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40件,已結案72件。結合審案遇到的問題,管城區(qū)法院院長謝凱歌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勞動者維權技巧。
【案例1】
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商貿公司賠雙倍工資
孫某于2013年4月進入鄭州一家商貿公司工作,同年10月離職。在孫某工作期間,該商貿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拖欠了工資,仲裁委以孫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
孫某不服該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商貿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拖欠的工資以及賠償金。法院核實完情況后,經調解,商貿公司當場向孫某支付兩倍工資1.3萬元,孫某撤回起訴。
【法官提示】
法官徐苗苗:
用人單位不簽合同 留心收集證據
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故意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一定要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搜集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證據,并復印保留。
【案例2】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按年限支付賠償金
張某于2001年5月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6日。
2013年7月19日,該公司以張某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為由,對張某做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雙方于2013年7月22日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張某不服,訴至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公司同意按照張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法官提示】
法官仝明霞:
解除合同前先培訓或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應當先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