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賣房人將房子賣了38萬元,然而房子卻在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操作下賣了40萬元。買房人在后來得知賣房人的實(shí)際售房價格后,遂將房屋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房款及傭金。
賣房人將房子賣了38萬元,然而房子卻在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操作下賣了40萬元。買房人在后來得知賣房人的實(shí)際售房價格后,遂將房屋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房款及傭金。10月29日,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房屋中介公司退還買房人傭金8000元及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購房款2萬元的利息損失。
2013年5月,周某夫婦委托許昌某房屋中介公司將自己位于市區(qū)的一套住房出售。合同約定周某夫婦將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全權(quán)銷售,雙方約定委托價格為人民幣38萬元。后來中介公司將此房介紹給曾在中介公司登記想買房的張丁(化名)。張丁在看過房屋后,表示愿意購買此房。
2013年5月15日,張丁在顯示房屋價款40萬元的該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后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8000元及房款40萬元。
幾天后,周某夫婦收到房屋中介公司給付的售房款共計38萬元和收條一份,收條顯示張丁購房款為38萬元,周某夫婦在該收條上簽名并按指印。之后,中介公司將收條交給張丁,收條顯示收到張丁購房款38萬元,購房定金2萬元,合計40萬元。
張丁看到收條后,不明白為何有購房定金之說,在他與周某夫婦取得聯(lián)系后,才得知原來周某夫婦賣房的價格是38萬元而非40萬元??吹椒课葜薪楣径嗍兆约?萬元房款,張丁遂向中介公司索要他們多收的2萬元,卻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絕。張丁認(rèn)為中介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遂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多收的2萬元購房款,返還8000元傭金,并支付滯納金。
魏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此案中,中介公司未將周某夫婦出售的房產(chǎn)價格為38萬元這一信息如實(shí)提供給原告張丁,致使張丁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產(chǎn),損害了張丁的利益,被告某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同時應(yīng)當(dāng)賠償原告張丁損失。依照《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退還原告張丁傭金8000元及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購房款2萬元的利息損失,利息從2013年5月19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以案說法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jī)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wù)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jī)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jī)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此案中,張丁接受了房屋中介公司向他介紹的房屋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傭金報酬,張丁就是這起案件的委托人。而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對委托人張丁不僅收取了傭金報酬,又隱瞞委托人賣房方的售房實(shí)情,多收取委托人2萬元房款,所以居間人對委托人在買房價格上存在一定的隱瞞欺騙,對多收取的委托人2萬元房款無理無據(jù),應(yīng)當(dāng)退還。同時因居間人房屋中介公司在這起居間合同中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委托人張丁支付報酬。
驗(yàn)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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