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鄭州女孩從京廣路天橋上墜落,造成四級傷殘。女孩小郭將電梯公司、鄭州市政工程管理處、鄭州市人行天橋地道項目建設指揮部等5家單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63萬元。
8月15日,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現場施工單位及施工方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包括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5萬余元。
2012年國慶節(jié),對29歲的鄭州姑娘小郭來說是最黑暗的一天。那天,她準備坐火車去洛陽旅游,路經京廣路過街天橋時,由于電梯頂端與天橋銜接處尚未安裝護欄,小郭一腳踏空從天橋上端墜落,造成腰椎摔斷等多處受傷。原告因此支付了幾十萬元的巨額費用,生活仍不能自理。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而庭審過程中,被告星旺公司辯稱,天橋是沒有投入使用的,在電梯安裝現場裝有警示牌,所以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它四被告也均表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七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在其行走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步入正處在施工過程尚未投入使用的人行天橋電梯,致使墜落受傷,其對自己的受傷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原告?zhèn)榧斑^錯程度,酌定原告對其受傷承擔30%的責任。
被告星旺公司作為康復后街人行天橋電梯安裝的現場施工單位,其對施工現場采取了充分的防護措施及相應的警示標志,對原告的受傷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同時,被告三平公司作為康復后街人行天橋電梯的承建者,擅自將該電梯安裝工程委托被告星旺公司具體施工,且未與被告星旺公司簽訂任何合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另外三被告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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