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1號國務院令,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右表),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此外,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情形都在三公亂消費之列
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
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
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nèi)飾,或者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人捐贈車輛;
超出規(guī)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后勤服務;
安排與本部門業(yè)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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