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道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因被告人楊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現,法院依法減輕對被告人處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楊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擔任江永縣房產局局長、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次共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6萬元,其中收受許某3萬元,收受鄧某10萬元,收受張某3萬元。(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犯罪后,被告人楊某在道縣人民檢察院已退出全部贓款;被告人楊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及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楊某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及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犯罪后積極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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