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王先生在當當網購買了幾盒減肥藥,服用后發(fā)現(xiàn)無任何效果。查詢后得知,減肥藥竟為假冒產品。王先生于是起訴當當網,要求退款并10倍賠償。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當當網返還貨款336元、賠償3360元。
2012年2月25日,王先生在當當網購買了廣州保健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苦瓜清脂減肥膠囊6盒,單價56元,總計336元。王先生說,他在服用了2盒該膠囊后,發(fā)現(xiàn)無任何減肥效果。經過查詢,他才了解到該藥品的生產企業(yè)廣州保健園科技公司系偽造廠名、廠址和生產標準的企業(yè)。王先生認為,當當網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公司作為當當網的經營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公司退還貨款336元,給付10倍賠償金3360元。
當當網辯稱,涉案減肥藥品的供貨商是北京泰達益生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當當網在進貨時履行了驗貨的相關注意義務,并要求泰達公司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因此該公司行為不屬于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的情況,故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的規(guī)定。該公司同意退貨并給王先生適當的賠償,但不同意10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在事發(fā)后向東城工商部門反映此事。東城工商調查發(fā)現(xiàn),廣州保健園科技公司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yè)登記數據庫中查無記錄;該減肥藥標注的批號及生產許可證同樣存在問題。
朝陽法院認為,當當網作為食品銷售者,未審查食品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現(xiàn)其銷售的食品系偽造生產企業(yè)、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認定當當網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不知道,故本案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guī)定的10倍賠償。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當當網退還減肥藥貨款,并10倍賠償王先生。宣判后,王先生一方對于判決結果表示滿意,當當網一方對于是否上訴未作明確表示。(記者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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