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諸如辦事需“證明你媽是你媽”這樣的“奇葩證明”屢見報端,引發(fā)民眾的強烈共鳴,甚至總理也痛斥:“這怎么證明呢?簡直是天大的笑話!”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公安部獲悉,為切實解決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問題,公安部會同12個部門起草了《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印發(fā)〈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參與《意見(征求意見稿)》和《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的12家部門包括: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衛(wèi)生計生委、人民銀行。
《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和應當或者可以開具證明的9類事項。
具體分為四大類:一是凡公民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二是對于公民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三是對于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y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xié)助。
四是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事項,如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撿拾棄嬰(兒童),因乘坐飛機、火車、住宿旅店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通知(征求意見稿)》對做好《意見》出臺后的貫徹執(zhí)行工作將提出相應要求:第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清理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對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當。
第二,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第三,對公安派出所應當或者可以出具的證明和由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要簡化優(yōu)化辦理流程,分別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guī)范。
(記者 趙婧姝)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