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在全國政協(xié)會議分組討論政協(xié)工作時,全國政協(xié)人口資源環(huán)境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環(huán)??偩衷本珠L王玉慶提出,希望在調研中看到真相,建議允許政協(xié)委員明察暗訪,調研不要提前安排好。
“明察暗訪”這個傳統(tǒng)詞匯的引入,對于代表委員的履職而言,顯然具有現(xiàn)實意義。相較于真實地了解和反饋社情民意這一目的而言,明察與暗訪本應是不可或缺、且有必要互相結合的調查方式,尤其是暗訪,在很多時候更有助于真實情況的及時顯露。政協(xié)委員在全國“兩會”這樣的議事場所,將“允許明察暗訪”作為訴求提出,顯現(xiàn)出難能可貴的積極履職愿望,不僅有必要,而且也具備合理性。
依據《政協(xié)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視察、參觀和調研等均為政協(xié)委員合乎規(guī)定的活動形式,而《代表法》規(guī)定的人大代表義務中,也有“積極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履職活動”的表述。代表委員的法定職能雖有差異,但在“調研”一項上卻是一致的,只不過在相關規(guī)定以及日常的操作中,代表委員的視察活動,被要求通過統(tǒng)一的組織來對接進行。而這樣“被安排”的視察活動,最容易得到的回應,便是被視察單位的所謂精心準備,甚至為此多次排演,讓代表委員的視察調研活動流于形式,無法達到實效。正如王玉慶委員所言,“在調研中,看的點都是地方政府安排好的,走馬觀花,真正想了解實情很困難”,其在去年調研血鉛問題時,由地方政府全程接待,導致很難掌握最真實情況,“回來后不知道怎么寫報告”,而這樣的體會顯然并非個別代表委員的個別體驗。
代表委員的履職行為是否“允許明察暗訪”?事實上,盡管有包括政協(xié)《視察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的細化,但也僅是將“視察”這一形式限定在“由政協(xié)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組織進行”這種形式,而對代表委員的個人調研行為并未做太多限制性規(guī)定。相反,卻對代表委員聯(lián)系所在選區(qū)(或者界別)民眾、溝通和反饋社情民意進行了明文要求。網上公布的一份蘇州市政協(xié)提案答復情況顯示,針對委員提出的“改進政協(xié)視察、調研方式”的建議,也得到了單打獨斗的視察雖“暫不能開展”、但調研盡可自行視情況而定的答復。究竟如何更好地行使國家權力與國民之間暢通聯(lián)絡的使命,包括明察暗訪在內的多種形式無疑都應充分鼓勵,并且在制度上提供保障。
在地方人大的具體實踐中,引入“明察暗訪”業(yè)已并不那么鮮見。200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出臺,根據這一辦法,北京人大代表視察應當注重實效,可采取明察暗訪、突襲等多種形式。2009年,廣州市人大也出臺《關于規(guī)范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專題調研工作的若干意見》,將暗訪的方式引入到代表調研中。從實踐操作的情況看,在制度上明確賦予代表委員暗訪的行事方式,對人大政協(xié)工作的真正發(fā)揮實效,對諸多社會問題的及時反饋與解決,雖僅是微調,但卻對實際工作加了分。
民生疾苦與國家決策之間的溝通,容不得任何阻隔。而代表委員對明察暗訪的需求,并非僅是視察、調研方式的一種改良,顯然是對真實了解社會情況所存在困境的擔憂。此次提出“明察暗訪”建議的王玉慶委員,本身也曾有多年行政工作的經歷,“提前安排視察路線、下級精心準備應付”等現(xiàn)象在各級政府活動中亦是屢見不鮮。甚至作為國務院總理的溫家寶,都曾不得不多次采取“半路停車”的方式,來試圖走進未經安排的參觀地點,以圖了解真實情況?!氨话才拧钡囊暡炜赡芤粫r無法根除,但更嚴重的是,代表委員(甚至官員)習慣于這種“被安排”,儼然樂在其中,便只會使得職責的履行存在被大面積異化的危險。
因此,確實有必要通過給予“明察暗訪”一種明確的制度地位,來激勵和催生代表委員的履職熱情,進而強化人大政協(xié)的參政議政。畢竟,包括人大政協(xié)在內的多渠道制度設計,都應不斷完善和修正其細節(jié)規(guī)定,在是否“允許明察暗訪”之類的模糊限制處尋得突破,一切活動與規(guī)定,都應朝著有助于體察問題真相、訪得民生疾苦的目標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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