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南京一民警發(fā)微博稱,下午到某賓館檢查登記住宿人員,發(fā)現一名1986年出生的男子與一名1992年出生的女子在一個房間,均叫不上對方真名,詢問得知兩人網上認識月余便相約開房,隨后通知女方家長將其帶走。有網友說這是“自以為是”的“法盲”之舉,該民警稱,民警執(zhí)法都是合法的。(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14版)
對民眾來說,法無禁止即可行,兩人都是成年人,自愿開房有何不可?又有哪條法律規(guī)定兩人必須認識多少天才能開房?也許有人對兩人的行為方式有不同看法,但這是人家的私生活,公權不應貿然介入和干涉。
當然,我不懷疑這名民警的善意,是出于對這名女孩子的保護,也不苛責“民警執(zhí)法都是合法的”這句話,畢竟這有具體的語境,但值得反思的是,哪怕是出于主觀上的保護,就能不尊重別人的隱私嗎?哪怕查房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就不該對查房本身嚴格約束嗎?
民眾在賓館登記住宿,賓館就成了其臨時住所,警察即便查房,也應是針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而不能時常抱著“有罪推定”的心態(tài)不加區(qū)分地大面積排查。而即便是在賓館查房,也應出示搜查證,遵循一定的程序,敲門、出示證件等,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涩F在,一個“例行檢查”,似乎就成了執(zhí)法依據和借口,置法律、權利于何在?
如果不對“警察查房”進行嚴格約束,這種執(zhí)法權就可能發(fā)生變異,“例行檢查”就可能成為查嫖罰款或以隱私權為要挾罰款營利的便車。這會使得警民關系緊張,傷害公安機關形象。浙江早在2006年便發(fā)布過省政府令,要求警察查房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證明,其他地方能否跟上,讓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落到實處?
更讓人無語的是,在明知別人沒有違法的情況下,這名警察還通知女孩子家長領人,要知道,這名女子業(yè)已成年,警察即便是好意是否也有些“父愛泛濫”呢?為何不尊重下當事人的意愿呢?對公權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該警察這種做法既有權力越界之嫌,也絲毫沒將當事人的隱私放在眼里,這也是偵查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慣性使然。
法治體現在立法、執(zhí)法的每個細節(jié)中,執(zhí)法者應帶頭守法。“警察查房”,也應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嚴格的程序和確實的必要性,不能想查誰就查誰、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網友貿然開房并不可怕,那是人家自己的選擇,可怕的是警察無端無程序地查房,使得權利被隨意踐踏。(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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