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來,中國對“腐敗”和“反腐敗”的認識,呈現(xiàn)出一個階梯式的過程。“現(xiàn)在大多數(shù)‘裸官’已經(jīng)出不去了,能出去只是個別現(xiàn)象”,反腐專家李永忠表示,“有關部門對‘裸官’都會進行記錄和采取一定監(jiān)管措施,現(xiàn)在想跑出去很難了?!保?月2日《第一財經(jīng)日報》)
即便“大多數(shù)‘裸官’已出不去”屬實,但從有效治理“裸官”以及預防腐敗的角度來看,僅止于“出不去”,只能算一個階段性成績,還遠遠不是真正圓滿、具有“大功告成”性質的“裸官”治理成果。很明顯,要想徹底實現(xiàn)對“裸官”的有效治理并避免由此帶來的腐敗風險,重要的,不是僅僅做到“大多數(shù)‘裸官’出不去”,而是進一步充分做到“裸官”“裸不了”,讓其難以源源不斷地出現(xiàn)。
要做到這一點,從制度反腐角度看,顯然要有賴于兩個方面制度的構建。一方面是,構建能夠確保讓“裸官”充分、及時暴露,被置于陽光之下的公開監(jiān)督制度,如包括官員財產(chǎn)、家庭成員狀況在內(nèi)的信息公開制度。憑借這樣的制度,一旦官員成為“裸官”甚至出現(xiàn)“裸”的苗頭、嫌疑,便能被及時察覺。
另一方面,還要進一步構建能夠徹底杜絕“裸官”可以“裸體”上崗的官員選拔任用制度。如明確規(guī)定,凡是配偶、子女等主要近親屬已獲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官員,一律不得擔任各級“領導干部”,甚至干脆不得做“國家公務員”。這樣一來,“裸官”勢必會徹底失去滋生的土壤,或者根本沒法不被察覺地“裸”,或者一旦“裸”了便無法繼續(xù)做官。
盡管“大多數(shù)‘裸官’已出不去了”,但目前我們顯然缺乏上述兩方面的完整制度。比如,輿論呼吁已久的官員財產(chǎn)公開制度,仍處于“只聞樓梯響”的“難產(chǎn)”狀態(tài)。而在禁止“裸官”做官方面,雖然此前一些地方已出臺過相關規(guī)定,如“‘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但這類規(guī)定的力度很有限。其一,僅是地方性規(guī)定,而不是普遍性制度;其二,禁止的范圍僅限于“黨政正職”,沒有涉及更多的職位。
或許應該承認,“裸官”并不一定等于貪官,但更應該意識到,“裸官”離貪官的距離確實很近、成為貪官的可能性確實很大。針對反腐敗,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作為反腐敗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的“裸官”治理,顯然也須遵循這樣的反腐原理。除了讓“大多數(shù)‘裸官’出不去”,還應進一步形成“不敢裸、不能裸、不易裸”的全面“反裸”機制,確保將“裸官”也“關進制度的籠子”?!。殕T 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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