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章英啟還有一種選擇:寧愿自己被殺也不行兇。但法律不能苛責人人都做英雄。
章英啟還有一種選擇:寧愿自己被殺也不行兇。但法律不能苛責每個人都做英雄。
針對網(wǎng)絡(luò)上爆出四川宜賓伊力集團老總、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綁架勒索1億元一事,日前有記者從當?shù)毓膊块T獲得證實。據(jù)公安機關(guān)回應(yīng),涉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不過據(jù)爆料,犯罪嫌疑人在綁架章英啟時,還脅迫、威逼他以繩索勒頸的方式殺害了一名按摩店員工。四名犯罪嫌疑人對這一過程進行了攝像,然后才將章釋放回家準備贖金。
由于公安機關(guān)在偵查階段不能隨意對外透漏案情,但從已獲警方證實的部分來看——如果內(nèi)容屬實,那么身為被害人的章英啟也有涉案的可能。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對任何人科處刑罰都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客觀行為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二是行為主體具有自由意志。本案中,如果章英啟真殺了人,那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是,在當時情況下,章英啟是否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
四名犯罪嫌疑人逼迫章英啟殺人的動機是很明確的,就是用“殺人證據(jù)”威逼章英啟不報警。而對于章英啟來說,并不存在明顯的殺人動機。如果是受人脅迫且別無他法,那么章英啟在案件中只是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殺人工具,最多也只是脅從犯。
不可否認,章英啟還有另一種選擇:那就是寧愿自己被殺掉也不對無辜者行兇。不過不論是流行于歐美刑法界的“期待可能性理論”,還是我國刑法中的“脅從犯罪理論”,都要求對被脅迫之下的行為進行寬大化處理。法律不能苛責每個人都去做大義凜然的英雄,畢竟在道德高地和法律底線之間還有寬闊的灰色地帶。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yīng)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另外,章英啟獲得人身自由后,選擇了主動報警和投案,這屬于自首,也可以從輕處罰。這或許正是章英啟目前仍在正常上班的原因。(鄧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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