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初審《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鄭州素有“綠城”的美譽,可近年來,鄭州城市園林綠化面臨著諸多問題。昨日,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對《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初審?!恫莅浮诽岢?,新建區(qū)綠地面積在35%以上。
《草案》提出,城市的規(guī)劃和建設,必須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qū)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35%以上;改建舊城區(qū)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25%以上。另外,居住區(qū)的綠地率不低于30%。
針對有的居住區(qū)綠地面積縮水行為,《草案》規(guī)定,在居住區(qū)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向主管行政部門備案,居住區(qū)內綠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
經過批準砍伐樹木的,應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補栽,補栽的樹木胸徑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證成活。
擅自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損傷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尚不夠刑事處分或治安處罰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樹,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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