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房屋層高4.5米,交房時得知僅2.9米
業(yè)主不滿樓層縮水、隔層泡湯,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
合同約定房屋層高是4.5米,但交房時卻被開發(fā)商告知可利用的層高空間是2.9米。因與合同約定相差太大,兩名購房者遂將開發(fā)商訴至法院。6月7日,鄭州市管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針對業(yè)主的訴訟請求,開發(fā)商回應稱,房屋縮水是部門信息傳遞有誤。
■買房約定層高4.5米,交房時層高2.9米
原告王女士稱:2010年10月3日,她與被告河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商品房位于鄭州市紫荊山路西,房屋為鋼混結構,戶型為一室兩廳,樓層是在二層,層高為4.5米,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78.27平方米,每平方米3350.4元,共計262236.00元,她已全部付完房款。
“2011年年底要交房時,他們卻又告知房屋層高應是2.9米,要求在合同上修改層高,否則不交房?!蓖跖空f,層高相差1.5米,完全打亂了她的裝修計劃,房屋的使用規(guī)劃全部無法實現(xiàn),本來打算裝一夾層,現(xiàn)在無法裝了。
王女士認為,由于被告的違約,使自己的生活空間減少了1/3左右,嚴重影響了她對該房屋的使用,降低了房屋的使用價值,也降低了房子的價值,使她遭受了巨大損失。
她還認為,商品房套內(nèi)建筑面積60平方米,高為4.5米,現(xiàn)房屋實際高度為2.9米,減少空間為96立方米,即減少價值為71472元。王女士與被告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71472元。
與王女士購買同一樓層房屋的李女士也因此訴至法院,認為4.5米是被告作為銷售二層的一個亮點進行推介的,“否則我們也不會買”,要求賠償損失68759元。
■開發(fā)商辯稱,是部門之前信息傳遞有誤
面對原告訴求,被告稱:自身有過錯但無違約,原告計算賠償數(shù)額無法律依據(jù)。
6月7日下午,王女士與李女士兩個案件在管城區(qū)法院先后開庭審理。
被告河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兩個庭上辯論基本一致。被告代理人稱,在此次售房過程中,由于一層與二層商鋪間設有一轉換層1.5米,業(yè)主可利用的層高空間是2.9米,即圖紙顯示層高為4.5米,房屋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是因為公司工程部與營銷部之間信息傳遞有誤造成的失誤,被告并非欺詐售樓。而且,原告所購房屋價值并不比同期同地段樓層的銷售價格高,原告要求的以房屋的空間立方米為基礎計算賠償數(shù)額無法律依據(jù)。被告和二層10家業(yè)主簽訂的是4.5米,后來發(fā)現(xiàn)錯誤后,在和其他業(yè)主簽合同時都改成了2.9米。且公司已和上述10家業(yè)主中的8家對于層高改變進行了協(xié)商,也對其進行了賠償。被告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很小的過錯,被告愿意進行相應賠償,但是沒有構成違約。合同中既沒有對于層高不符做出違約的條款,原告的訴請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法官提醒:避免縮水房,最好簽合同時簽賠償約定
主審法官提醒購房者,為了防止買到層高縮水的房子,購房者在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對層高縮水的賠償方式和如何確定賠償金額進行約定。(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牛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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