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作證套牌“為辦案所需”,私車套牌肇事因此未處罰。事發(fā)大半年后受害人住院至今未獲賠。套牌車主為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民警之子。受害人質疑刑偵支隊出證明為肇事方開脫。昨日,大河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
【事件】
“警方辦案套牌車”被私人開出肇事
前天,大河報記者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秦永民律師發(fā)布的一條微博,這條微博說:“2012年4月20日,安陽的劉明芳被車撞倒,交警查實是私車套牌,后安陽刑偵支隊證明該私車合法套牌,稱辦案需要。經查車主、司機均非警察,車主系該支隊一民警之子。醫(yī)院診斷受害人左下肢神經元性損傷……”
昨日,通過秦永民律師,記者和42歲的劉明芳取得了聯(lián)系。她說,她是安陽紗廠下崗工人,現(xiàn)租住在安陽市區(qū)。2012年4月20日8時許,在安陽市洹濱北路三巷交叉口處,黃某駕駛套牌車號為豫CZ0155的帕薩特轎車,由洹濱北路北側停車位向南進入道路時,與劉明芳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劉明芳受傷,車輛及衣物受損。劉明芳說,她被醫(yī)院初步診斷為:“腹部閉合傷,至今她仍在醫(yī)院治療,無法下床活動?!?/p>
安陽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二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稱:“一、黃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道路未讓道路內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違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關于‘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劉明芳無責任?!?/p>
【交警】
刑偵支隊出證明稱套牌為“辦案所需”
劉明芳說,雖然交警支隊認定黃某負全責,但警方卻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對駕駛套牌車輛的黃某“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边@是因為交警準備處罰時,駕駛員黃某卻拿出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這導致交警支隊未對駕駛員黃某和車主耿某進行任何處理。
對此,安陽市交警支隊負責此案的趙鵬亮警官昨日接受大河報記者采訪時說,事發(fā)后,安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為此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稱:“因辦案需要,2012年4月18日,我單位將牌照為豫E01856帕薩特轎車(銀灰色)的牌照套用為豫CZ0155,特此說明?!?/p>
趙鵬亮說,這輛車是黃某駕車肇事,黃某和車主耿某都不是刑偵支隊的人,耿某之父是刑偵支隊民警,“駕駛套牌車的確該進行行政處罰,沒拘留是因為刑偵支隊出了證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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