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轉移股份,原三門峽陜縣地稅局局長馬某,在盧氏縣地稅局工作期間“冒充”農民身份,將本屬于單位擁有的某企業(yè)40%股份,登記在其和另外兩位局長名下,幾年后又將該股份轉讓,馬某獲利270萬元。5月28日,記者從三門峽中級法院獲悉,馬某因貪污罪和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追繳其非法所得。
1994年以來,馬某先后擔任盧氏縣地稅局辦公室主任、三門峽市地稅局直屬局副局長、義馬市地稅局局長、陜縣地稅局局長等職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6月,盧氏縣地稅局與靈寶人薛某共同組建“盧氏縣地靈礦業(yè)開發(fā)公司”開發(fā)鉬礦,由薛某出資,占60%股份,盧氏地稅局占40%股份,時任盧氏地稅局股長的馬某,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
1997年,國家政策改變要求政企分離,馬某與鄒某(原盧氏縣地稅局局長,另案處理)、侯某(原盧氏縣地稅局副局長,另案處理)便利用國家招商引資政策,虛構農民身份采取虛假工商登記的方法,將公司40%的股份轉移至三人名下。2004年,時任該公司經理的馬某利用職務之便,將該公司30%股份以4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東北人楊某,馬某則付給鄒某50萬元、侯某30萬元、靈寶市地稅局服務公司50萬元,剩余款項270萬元據(jù)為己有。法院另查明,馬某在擔任義馬市及陜縣地稅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賄賂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遂數(shù)罪并罰,作出上述判決。馬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ㄓ浾?房琳 通訊員 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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