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高方方)因單位拖欠工資,張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產生了3000元錢鑒定費,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單位承擔。11月27日,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2年初,張先生應聘到某物業(yè)公司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今年年初,張先生辭職,但物業(yè)公司卻拖欠他半個月工資未發(fā)。為此,張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該物業(yè)公司提交了張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后經鑒定,勞動合同上筆跡及指紋均不是張先生本人的,張先生因此支出鑒定費3000元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物業(yè)公司提交虛假證據,致張先生支出鑒定費共計3000元,物業(yè)公司賠償張先生3000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y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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