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wǎng)訊(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陳鵬濤 魏麗平)“民告官”官司中,群眾最擔心的,莫過于政府給法院施壓、法院不能公平審理案件了。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實施方案,對行政案件如何異地管轄進行了劃分和規(guī)定。
根據(jù)方案,共有4類行政案件在鄭州市轄區(qū)內實行異地管轄: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依法應當由鄭州中院管轄的除外;環(huán)境保護行政案件;鄭州中院依法將其管轄的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層法院審理的;當事人申請或基層法院報請指定管轄,鄭州中院審查認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審理,將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層法院進行審理的。
根據(jù)方案, 原屬鄭州中院管轄的以鄭州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含環(huán)境保護案件),由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許昌中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許昌中院起訴;當事人向鄭州中院起訴的,鄭州中院應當告知其向許昌中院起訴;也可以接受材料后移送許昌中院。原屬許昌中院管轄的以許昌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當事人直接向鄭州中院起訴的,鄭州中院予以審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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