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4日06:53 來源:云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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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網訊 日前,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對原彝良縣洛澤河鎮(zhèn)教師張某全猥褻兒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全犯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全在彝良縣洛澤河鎮(zhèn)某鄉(xiāng)村小學任教期間(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7日),利用在學校教室內給學生上課的機會,以檢查李某、張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四受害人均為女生,皆出生于2005年以后)作業(yè)為幌子,與上述被害人相鄰而坐的時候,以用手摳摸被害人的陰部等手段,強行對被害人張某某、陶某某各實施猥褻一次;對被害人王某某、李某實施猥褻多次。被告人張某全還以指導王某某、李某做作業(yè)為借口,在其辦公室內用同樣方法對王某某、李某各實施猥褻一次;在教學樓二樓的陽臺上對李某實施猥褻一次。事后,被告人張某全偶爾給予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等人1元至10元不等的現(xiàn)金或以告發(fā)即不允許被害人讀書進行威脅,防止被害人告發(fā)。
案件審理過程中,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對四家各種經濟損予以賠償。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全自愿分別補償每家全部經濟損失各10000.00元,并委托法院工作人員從其住房公積金中代扣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全無視國法,道德敗壞,采用卑劣下流手段對所教學的未成年幼女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罪。其身為人民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應具有關心、愛護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義務,但其卻為了滿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及其他場合對其負有教育、保護職責的數(shù)名女學生、且均為未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給被害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chuàng)傷,也對其他在場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審理中,被告人張某全雖坦白認罪,自愿補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張某全從重處罰。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校園安全環(huán)境,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打擊犯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服從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全表示認罪服從判決。
據了解,案發(fā)后,事發(fā)小學的三年級學生已經轉到小學本部上課,鎮(zhèn)里也從其他小學調了一名女教師到事發(fā)小學上課,并安排了一名生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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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赤城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被告人韓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依法對被告人麻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
2017年8月17日上午,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凌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
2016年11月21日中午,潘某華趁家中無人,將農藥投放到父親潘某平時裝米酒的塑料瓶里,欲毒死潘某。當天,潘某干完活回家把塑料瓶里的米酒倒入碗里的時候,察覺酒水有異樣而沒有飲用,致使潘某華的犯罪未得逞。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
據法庭調查,被告人黃某于2015年春節(jié)后至中秋節(jié)期間,多次購買農藥分裝在礦泉水瓶和油瓶中并儲存在家中伺機作案。2016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黃某乘夜深人靜之機竄至乳源縣乳城鎮(zhèn)新興村委會橋黃村后山的蓄水池旁,將事先準備好的農藥全部倒入3個蓄水池中,后逃離現(xiàn)場。
2011年7月份,為方便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涂某某、曹某某預謀注冊成立新蔡縣信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曹某某擔任法人代表,以高息為誘餌,向多名群眾非法吸收存款。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涂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高達六千萬元,被告人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均當庭認罪。
34歲李某曾因盜竊他人財物,兩次入獄,期間因吸食毒品而強制戒毒,但出獄后的李某仍不知悔改,再次為吸食毒品鋌而走險。2016年11月28日,中站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11月16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晉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
2016年11月16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晉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
2015年6月,被告人李秀玲對其家院中花池內多年廢棄的窨井進行了清理,準備將王明涵殺害后藏尸該窨井。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殺害鄰家五歲男童王明涵的罪犯李秀玲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交付執(zhí)行死刑。
日前,云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對原彝良縣洛澤河鎮(zhèn)教師張某全猥褻兒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全犯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給10元現(xiàn)金防告發(f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被告人王某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張某東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張某中犯職務侵占 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判決后,法院凍結了5名被告人多個賬戶資金6000多萬元用于退賠款,而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冰、張某東和張某中繼續(xù)共同退賠。
7月22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臨沂園博園搶劫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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