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巡回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
映象網(wǎng)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楊曉東 張長海) 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巡回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以誠相待,“以案釋法”的形式向當事人闡明了有關權利與義務,贏得了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為案件的圓滿解決奠定了基礎。
據(jù)原告張某訴稱,2014年5月29日,被告全某向其借款10萬元,并約定期限5個月,由楊某提供連帶擔保,并約定逾期違約金為3?。借款期滿后,全某僅償還了2萬元便不再還款,原告遂將其訴至淅川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全某償還借款8萬元,并承擔自2014年10月29日至還清之日起的3?的違約金。
金河法庭受理后,多次通知被告全某到庭,但全某以借款不是自己所用為由,拒絕配合。當日,原定于8點30分開庭,全某以忘記了開庭時間已到南陽辦事為由不便出庭。為了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提升辦案效果,辦案法官耐心細致地向其陳述了不出庭的利害關系和后果,并表示如果其出庭,法庭將開庭時間推遲三個小時等候。
11點10分,全某到庭。庭審上,全某稱借款合同雖然是以她的名義簽訂,但實際用款人卻是楊某,自己一分錢也沒用,原告張某應該起訴的是楊某。法官向其解釋說,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某在向原告借款中其不僅實際進行了簽名按押并提供了有關手續(xù),借款合同真實有效;楊某作為連帶擔保人,同樣具有還款義務,全某、楊某兩人都是適格被告,原告起訴其中任何一人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至于全某將該筆借款交給楊某使用,則為另一個法律關系,并不能對抗全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可在償還原告借款后,到法院另行起訴,向楊某追償該筆借款。
通過法官的多方解釋,全某的疑惑被解開。全某表示因數(shù)額較大,讓法庭和原告給其一段時間,待楊某聯(lián)系進行協(xié)商后,愿意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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