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廣西梧州市委辦公大樓的會議室里,梧州市人大啟動了一場由10名人大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質詢案:要求梧州市檢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貪污案的處置過程作出解釋和說明。該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檢察院未批捕,被釋放回家。按照質詢程序,檢察院的負責人需就此案的辦案程序和法律依據作出說明,提出質詢的代表則負責對答復進行表決。質詢案的最終結果是:全票通過,梧州市檢察院過關。
人大代表質詢檢察院,這讓許多人感到很新鮮,以前人大代表質詢政府部門的事情也很少見,更不用說質詢檢察院。但是,人大代表很少行使這種質詢權,并不等于這樣做沒有依據,只能說明這一權力在許多代表手中“休眠”。梧州市人大代表質詢檢察院,既是激活“休眠”權力的體現,又體現了代表的監(jiān)督作用,值得探索和贊賞。
同以往一些地方人大搞的“個案監(jiān)督”不同的是,人大代表質詢檢察院于法有據?!度珖嗣翊泶髸偷胤礁骷壢嗣翊泶髸矸ā芬?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同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也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因此,梧州市人大代表質詢檢察院,是依法行使自身權力的體現。
其次,這種質詢反映了代表民主監(jiān)督作用。在我們國家,人大是權力機關,人大產生“一府兩院”并且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權力行使。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人大代表享有各項監(jiān)督權力,但以往這些權力都在代表“工具箱”里面“休眠”。所以,以往對于“一府兩院”的質詢較少,只能說代表主動行使權力不充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制度”,所以,梧州市人大代表質詢檢察院,體現了代表的民主監(jiān)督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再次,這種質詢有利于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司法。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負有監(jiān)督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職責,但是監(jiān)督者同樣也要受到監(jiān)督,只有讓檢察機關的工作在陽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也能防范自身的腐敗。目前,檢察機關也要受到群眾、紀委和輿論監(jiān)督,同時也有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但還是不夠的,人大作為權力機關加強對于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有利于檢察機關公正司法,防范自身腐敗。
現在的問題不是人大代表該不該質詢檢察機關的問題,而是如何讓這種權力行使更加有效同時避免其副作用的問題。目前,根據《代表法》的規(guī)定,“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但是,如果代表對再答復仍然不滿意,有何辦法呢,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那么,法律能否規(guī)定,代表對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上級司法機關重新復查以及以此為理由對檢察長提出罷免案?其次,人大代表行使監(jiān)督權的同時如何避免干擾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法律是不是也應該規(guī)定,對于那些正在偵查并且在訴訟期間沒有作出結論的案件不宜進行質詢,參加質詢的代表負有對案情保密的義務,等等。(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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