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電信湖南公司總經(jīng)理廖仁斌建議,政府應立法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明確定罪。(3月13日《新聞晨報》)
近年來,在我國,誣告、訛詐、見死不救事件時有發(fā)生,造成了惡劣的恐嚇效應,使得不少人不敢輕易救人。一些恩將仇報的做法,大大稀釋了社會的道德濃度。一邊是路人漠然而去,一邊是好心人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重演?如何保證好心人行善“零風險”?一個最為典型的聲音,就是要求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定罪。
問題是,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定罪,用這樣法律措施能否挽救道德缺失?肯定與否定者皆有之。肯定者認為,就在我們還在爭論時,很多國家早就實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國《刑法典》規(guī)定,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jiān)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美國一些州規(guī)定,發(fā)現(xiàn)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但是,不容忽視的是,當人們遇到需要救助的事件,被法律約束著去行善時,很多人擔心的仍然是好心反而招來麻煩,誰又能來保證行善者自身的權利?
換言之,當行善還要“自證清白”甚至賠本,當訛詐見義勇為者不需任何代價,那強制見義勇為是不是有將人推下火坑的感覺?所以,在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明確定罪”立法時,也要讓人們在面對老人跌倒、車禍救助等事件時,少一份顧慮,多一份安心,只有營造一個安全的、放心的社會環(huán)境,只有讓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人們才會毫無顧慮地去幫助他人。
因此,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明確定罪的同時,必須要明確“見義勇為”的法律界定。只有通過法律途徑對“見義勇為”進行界定,明確責任和義務,獎懲分明,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才沒有生存空間,這種引導才是真正的以法律的正義與剛性去加強道德防線,去推動道德標準的提升。所以,對“誣告訛詐者和見死不救者明確定罪”與法律界定見義勇為兩者不可偏頗,只有雙管齊下,使得“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才能懲惡揚善,正本清源,成為道德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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