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員問責制推進過程中,無論是問責還是復出,都應當增強其公開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實好問題官員復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詳細解釋清楚新職位與復出官員的對應性與選擇性;另一方面,還要為輿論監(jiān)督創(chuàng)設綠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監(jiān)督“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
在近日召開的環(huán)首都扶貧攻堅示范區(qū)建設“七個一”幫扶對接會上,吳顯國以“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身份出席會議。而在2008年9月,因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被認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經(jīng)中共河北省委決定:免去吳顯國的中共石家莊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1月21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被問責的官員一旦復出,無論職級高低、是否異地,都會引起輿論的質疑。根據(j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任與其原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
一個官員被問責后,還能不能復出?這是個頗受爭議的話題。盡管“問題官員”復出會有損問責的威嚴,但畢竟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只要能改過自新,重新出來工作也無可厚非。社會公眾對問題官員復出大多包含著質疑,正如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教授所說:“目前很多官員都是悄然復出,對公眾欠缺一個應有的說明。因此,往往令公眾對之前的問責產生質疑?!边@些官員的復出是媒體向社會公布的,反而引起了群眾的反感。
事實上,公眾不滿和質疑有時不在程序,而在于復出的官員并沒有承擔應有的社會和政治代價。誠然,被問責的官員可能并不是直接責任人,且不少“問題官員”在執(zhí)政能力上確有過人之處,因此,舉賢不避“過”、用人用其長也可以理解。但問題在于,轟轟烈烈的問責要具有震懾意義,必須以事實說明其嚴肅性與懲戒性,即便是復出,也要讓群眾心服口服?!皢栴}官員”不管問題大小,復出時也應當照顧到公眾的情緒,將復出的前因后果交代得清清楚楚,做到“進退有據(jù)”。這既是對公權力負責,也是對公民知情與監(jiān)督權利的尊重。
現(xiàn)在的問題是,在圍繞對“問題官員”問責與復出,官民之間并未形成共識,反而出現(xiàn)了一道道的裂痕,每一次“帶病”復出,就多了一道印痕。許多“問題官員”的復出,官方都沒有主動公布消息,都是被媒體追問后“承認”。尤其是當問責面臨拷問,連復出也淪為病態(tài)問責“背書”,那么,在立法初衷和道理上都無可辯駁的官員復出程序制度設計顯然不能操之過急。在官員復出程序還未成為生效的法律文本之前,如何保證問責的效力和力度就顯得至關重要。也就是說,只有無可辯駁的問責,才可能有無可指責的復出;只有無可挑剔的復出,才能有真正取信于民的官員問責制。
每一名官員所承擔的責任,本身就有大小、時限、輕重之分,一個官員因為被問責,就徹底終結其政治生命,未免過于絕對化。單從官員問責制的完整性來看,一個完整的處分當然離不開必要的解除程序。這個程序既包括“問題官員”接受問責的時限,更包括問題官員復出的情況說明。公眾對官員復出的質疑,除了包括時間上的疑問,更多的還是為什么非要“官復此職”不可?如何考評復出后官員的新政績?如果這些細節(jié)問題不能公之于眾,就算是問責時間明確無誤,還是不能抹去公眾心頭的疑云。
近年來,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支撐,不少因公共事件被問責的官員,很快異地為官或換個崗位當官甚至升官,他們的神奇復出無疑損害了官員問責制的公信力。其實,在官員問責制推進過程中,無論是問責還是復出,都應當增強其公開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實好問題官員復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詳細解釋清楚新職位與復出官員的對應性與選擇性;另一方面,還要為輿論監(jiān)督創(chuàng)設綠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監(jiān)督“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梢哉f,官員復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規(guī)范化,以往云山霧罩的官員復出現(xiàn)象或許將不再重現(xiàn)。(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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