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報名參與廣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須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這一證明由當?shù)貦z察機關出具。除此之外,供應商還需出具公平競爭承諾書。采購代理機構也須在采購公告中明確這一內(nèi)容。(2月15日《南方都市報》)
想來政府采購項目中分杯羹,請先出示當?shù)貦z察機關開具的“無行賄證明”。初聞乍聽之下,這著實是確保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一個新招。因為,由此及彼可以聯(lián)想到,那些拿不出“一紙證明”的“污點”企業(yè)與商家,勢必會被阻擋于準入?yún)⑴c政府采購的門外。然而,“新招”真的是帖“猛藥”么?我看未必。
政府集中采購有利于堵住“購出多門”的貪腐漏洞,卻也不是可以一勞永逸杜絕假公濟私的“靈丹妙藥”。正是循著這樣的“防患思維”,早在2010年1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供應商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nèi)禁止參加政府采購。如果將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稱作“黑名單”,人們自然能夠生發(fā)質(zhì)疑:難道當初設定的“七條紅線”,還不如現(xiàn)今的“一紙證明”?或者說,“開證明”就能抹白了“黑名單”?
應該說,3年前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的涉及政府采購“七條紅線”,基本可以涵蓋了如今形形色色的“采購亂象”。也就是說,倘若各級各地在實施政府采購項目中,能夠嚴格遵守“黑名單”制度,做到發(fā)現(xiàn)查處一起,堅決“拉黑”公布一家,再然后“按圖索驥”取消某些商家一定時間內(nèi)的“入圍資格”,又何必多此一舉地搞個“無行賄證明”來彰顯公道。
政府采購“黑名單”強于“開證明”的道理,一些地方的主事者不見得不懂。我倒覺得,之所以對“一紙證明”情有獨鐘,不過是有些涉職機構和部門的“利己謀略”使然:一來,“開證明”易,設“黑名單”難,無論把誰記入“黑名單”,都得經(jīng)過“上下左右”的殫精竭慮;二來,“開證明”是讓別人“自證清白”,設“黑名單”則要靠自己“先作辨別”,同樣若是事后出了差池,責任孰輕孰重一想便知。
政府采購也好,其它方面也罷,很多時候,踏踏實實、毫不走樣地把原先定下的規(guī)則規(guī)矩做深做嚴,可能遠比絞盡腦汁地刻意“求新”來得有效。筆者并非完全否定廣州政府采購要求供應商提供“無行賄證明”的舉措,而是以為,管理的“創(chuàng)新”,離不開必要的“守舊”。至少,就政府采購的防腐治亂來說,“七條紅線”還不如“一紙證明”的思維,顯然是很難說服廣大民眾的。
歸根到底,政府采購的“黑名單”并不難設。只要有關部門秉公執(zhí)法、心無旁騖,那些總想著“曲徑通幽”、“暗箱操作”的違規(guī)違法之舉,就必然會在巨大的“拉黑代價”前踟躕再三、不敢造次。人們擔憂的是,倘若一些掌權者早早就尋思著“權錢交易”的網(wǎng)開一面,那才最為可怕的了。(司馬童)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