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發(fā)布通告稱,從2012年12月25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90公里/小時。
有律師認為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fā)布此公告,是越權行為。
事件
河南高速交警總隊通告被指越權
近日,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fā)布《關于對大型客車限制車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稱:“為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決定對大型客車采取限制車速的措施:從即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90公里/小時(原限速標準低于90公里/小時的路段仍執(zhí)行原限速標準)”。
發(fā)布該通告的理由是,河南高速交警在綜合研判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當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為大型客車的最佳行駛速度是每小時90公里以下。
有律師質疑,該通告只有起始日期沒有終止日期,意味著它已成為一項長期性的行政規(guī)章。而河南高速交警總隊作為河南省公安廳的下屬機構,不具備發(fā)布此類行政規(guī)章的資格,發(fā)布此公告是越權行為。
此外他表示,發(fā)布通告意味著河南高速交警總隊可以對全國各地通過河南的車輛實施處罰,其行為已經由臨時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變?yōu)槌橄笮姓袨?。作為一種可以對全國車輛長期實施處罰的抽象行政行為,必須走嚴格的立法程序,并且實施前還應在全國性的媒體上公告。
回應
沒有注明終止日期,并不意味是長期性措施
昨天晚上,河南高速交警總隊法制科科長柏峰就律師質疑,接受了河南商報記者采訪。
柏峰稱,通告中沒注明終止日期,并不意味著采取限速措施是一項長期性措施,當采取限制車速措施的原因消除后,交警總隊會及時發(fā)布解除限速措施的通告。
他說,規(guī)章是有權部門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和條件,高速交警總隊無權制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交警總隊有權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采取限制車速的措施。
河南高速交警總隊在多家媒體上發(fā)布了該通告,在主要收費站等處粘貼了該通告,并商請有關部門,對高速公路上設置的限速標志進行更改,將100公里/小時的限速,調整為90公里/小時,并且要求全省各高速交警部門,只有標志更改完畢后,才能按照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確定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理。
觀點
通告的出臺執(zhí)行可能稍顯草率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少春認為,雖然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的出發(fā)點非常好,但該通告的出臺執(zhí)行可能稍顯草率。
首先,對于河南高速交警總隊來說,如果這份通告是一項目前尚未確定終止日期的、長期性行政措施,那就屬于面對不確定對象所發(fā)布的抽象行政行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立法程序,先調研論證再發(fā)布公告。
其次,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
“大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這是全國通行的標準。作為地方交管部門,應當嚴格遵照執(zhí)行,除非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節(jié)假日車流量突然增大等臨時性因素存在,否則不能有‘縮水’或‘增加’等變通行為?!睆埪蓭煆娬{,河南高速交警總隊作出通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立法目的是,公安機關對高速路上臨時性、短時期、突發(fā)性的情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或限速措施等,“但并非是長期的、全面的限速措施?!?/p>
他認為,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相關人員稱通告沒有注明終止日期并不意味著它是長期性措施,以后將視具體情況調整的解釋“很牽強”。(河南商報記者 段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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