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新一份的起訴書中,常恒光的“罪名”由涉嫌貪污更改為濫用職權(quán)。
常恒光曾被河南省建設廳評為“拆遷管理先進個人”。
在開庭審理3個多月后,48歲的常恒光仍在等待判決。他失去自由的時間更長。2010年5月,時任河南省武陟縣副縣長的常恒光被逮捕。他被指在任焦作市拆遷辦主任時,與人合伙貪污了109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常恒光拆遷業(yè)務嫻熟,曾被河南省建設廳評為“拆遷管理先進個人”。對這起指控,他矢口否認。他稱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guī),甚至還為政府節(jié)省了30萬元的支出。
而無論貪污還是節(jié)省,虧的都是被拆遷方的錢。在焦作市政府的一個重點工程中,涉案加氣站做出了300萬元以上的拆遷報價,政府撥款為170.78萬元,支付給拆遷方140萬元,而被拆遷方到手的,只有31萬元不到。
在控辯雙方的交鋒中,被拆遷的加氣站除了在詢問筆錄上的回答,一直失語。又正是這場至今無果的控辯交鋒,也讓基層習以為常的拆遷違法鏈條,每一環(huán)每一扣,都暴露無遺。多部法律法規(guī)的被懸置,多個程序的不斷失守,使得拆遷補償款被層層操弄。直至官方認為,它的拆遷辦主任黑了政府的錢。
常恒光貪污拆遷補償款的指控,最終無法成立,改為濫用職權(quán)造成政府損失的案由,繼續(xù)起訴。同時,辯方律師則指出這起拆遷的實體和程序皆違法,補償款的數(shù)額又大大低于市場地價。常恒光花小錢辦大事,乃有功之臣,卻遭遇司法構(gòu)陷和刑訊逼供,該追責的是辦案機關。
此案因此陷入困頓和糾結(jié):被拆遷人、拆遷辦主任、政府,都自稱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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